民法406條明定 : 稱贈與者,位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另民法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贈與"之屬性為無償,且不須返還 ; 然"借貸"可為有償或無償,借貸人則須負返還責任之一定作為,故不構成贈與之要件,此為兩者之間最大區別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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