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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借款挪用公款又貪污

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譚亦龍在教師任職期間犯挪用支票借款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譚亦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票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應當數罪併罰。當舖被告人譚亦龍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系主犯。其主動到司法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實,係自首,依法可對挪用公款犯罪減輕處罰;亦如實供述了部分貪污的犯罪事實,對如實供述的部分貪污的犯罪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能積極退贓,認罪態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系初犯、偶犯。依法判決有期徒刑十五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犯有以下罪名:(一)貪污罪:2008年1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譚亦龍利用擔任寧鄉縣教師進修學校會計的職務之便,採用收入不入帳、冒領、虛報等手段非法佔有學校公款共計95.5萬元。 (二)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譚亦龍本系老師,在擔任寧鄉縣教師進修學校會計期間,2008年3月17日至6月30日期間,先後四次以付借款、往來款、還貸的名義填寫現金支票,從寧鄉縣教師進修學校帳上挪用公款450萬元用於個人炒股和償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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