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一 上市股票信用交易標準

1 須上市滿六個月以上
2 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

二 櫃檯買賣股票信用交易標準

1 必須非屬櫃台買賣管理股票及興櫃股票,即在櫃檯買賣之管理股票及興櫃股票不得信用交易。
2 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興櫃股票以外之普通股股票上櫃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1)設立登記屆滿五年以上
(2)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符合上述一 二 之條件,仍不得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1 股票波動過度劇烈者
2 股權過度集中者
3 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三 受益權證上市滿六個月,得由交易所公告為融資融券交易

四 暫停融資買進或是融券賣出之情形

每種得為融資或融券交易之股票,其融資餘額或融券餘額達該種股票上市或上櫃股份的25% 時,暫停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當低於18% 時始可恢復融資或融券交易
 
五 有價證券融資 ,融券餘額之分配係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執行

 

相信應該是,融券餘額到達25%的限額,所以只限定融券買進,不開放融券賣出,只讓別人回補的意思,不然就是被列為警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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